(2015)温苍商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XX国,杨德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282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代表人:蒋锦强,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细笑,系该银行职员。委托��讼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国。被告: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义国。被告:XX国。被告:杨德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XX国、杨德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2422.3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212422.3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2.判令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1000万元及期内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3.判令被告XX国、杨德弟、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五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8日,被告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ZB9018201300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为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形成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1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同日,被告XX国、杨德弟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ZB9018201300000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XX国、杨德弟(杨德弟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与XX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为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形成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限额为1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13年7月18日,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未的20日,到期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同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500万元。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3年12月20日外,后又于2014年3月21日支付利息15077.677元,现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2422.33元、自2014年7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014年1月15日,被告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28%,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未的20日,到期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则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同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后,被告借款本息均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212422.33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212422.3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期内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7.28%计算)、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三、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对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00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8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四、XX国、杨德弟对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德弟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与XX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901820130000000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800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12元,由苍南县龙港融威电子有限公司、XX国、杨德弟、浙江中意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