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广州天镒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双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双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镒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双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83996236D法定代表人:于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镒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98915G。法定代表人:周容。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只限于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本案双方当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地点,属于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广州市花都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