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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磊与封金光、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封金光,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368号原告:杨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昌文。被告:宋彩红。原告杨磊与被告封金光、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