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杨磊与封金光、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封金光,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3368号原告:杨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封金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昌文。被告:宋彩红。原告杨磊与被告封金光、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杨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回对被告封金光、宋彩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