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6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乃河与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河,华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870号原告:王乃河,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榜,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志勇,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王乃河与被告华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乃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乃河以欲与华志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乃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泽乐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