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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行审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2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院新华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法定代表人王志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仲维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红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体育路北段东副食品商场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00000037820。法定代表人王亚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劳动者工资222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限5日内足额支付员工李向阳工资共计2228元。被执行人河南乐客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人社监理字(2015)第3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劳动者工资2228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新审判员  佘明光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子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