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殷应望与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应望,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11行初11号原告殷应望,退休职工。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住所地君山区挂口。原告殷应望诉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不服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应望不服被告2014年6月12日对其作出的《关于君山区居民殷应望反映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2014年6月12日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作出的《关于君山区居民殷应望反映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回复》违法,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关于君山区居民殷应望反映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回复》,认定对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适用《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原告对该回复不服,认为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所作《关于君山区居民殷应望反映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回复》,时间是2014年6月12日,原告殷应望应该在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原告殷应望没有在知道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殷应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毛学文人民陪审员 孙在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