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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西路韩丽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西路韩丽丽烟酒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3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玉婷,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西路韩丽丽烟酒店。经营者:韩丽丽。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西路韩丽丽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为1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来斌审 判 员  褚颍芬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贺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