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欧阳利平与温六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利平,温六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10号原告欧阳利平。被告温六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利平诉被告温六秀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利平以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36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63元,由原告欧阳利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忠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