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1521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泽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