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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超富与孙汉宾、刘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超富,孙汉宾,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郑超富(曾用名郑一鸣)。被执行人孙汉宾。被执行人刘磊。本院在执行郑超富与孙汉宾、刘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郑超富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忠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