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5616号原告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皂桷树,组织机构代码20324358-X。法定代表人向光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恩斌,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七甲嘴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天盛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址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辖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被告重庆耀虎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