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9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郑劲松,陈妙旋,深圳市园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XXX分行,郑XX,陈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915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XXX分行,地址深圳市。负责人冷XX,行长。委托代理人顾XX,广东××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法定代表人郑XX。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9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郑XX、陈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XXX分行借款本金499736.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到2015年4月28日,利息41225.66元,之后按月利率16.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杭州XXX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1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收取4605元;保全费322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均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股权、车辆,本院暂无法处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283元,扣除执行费54元,剩余执行款10129元可领取。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