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854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进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马进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854号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恒学,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6004838-4.地址:临泽县平川镇一工程村。委托代理人余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进有,男,汉族。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进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临泽县宝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汪如金人民陪审员 刘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谷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