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大为与被执行人王丽娜、张爱、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为,王丽娜,张爱,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孙大为被执行人:王丽娜被执行人:张爱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保证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孙大为与王丽娜、张爱、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丽娜、张爱、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6)辽0203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保证人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王丽娜、张爱、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一正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证范围为3130000元,并同意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新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孙大为清偿3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景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