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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明清、骆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洁,鲜于明清,骆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洁。被执行人鲜于明清。被执行人骆宾。申请执行人陈玉洁与被执行人鲜于明清、骆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57.6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57.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自2013年4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49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30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