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红卫与李红桃、陈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卫,李红桃,陈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247号原告:宋红卫,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李红桃,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户,原住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址不详。被告:陈习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原住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宋红卫与被告李红桃、陈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红卫于2016年10月8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不愿继续通过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红卫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2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宋红卫负担。审 判 长 赵利越助理审判员 姚文婷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