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某与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2527号原告邓某,男,198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席某,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邓某与被告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撤诉的原因是原、被告双方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解决了纠纷;原告的申请合法,且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吴春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