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铁锤与孙豹、闫培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铁锤,孙豹,闫培军,胡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许铁锤,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孙豹,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闫培军,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胡春兰,女,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关于申请人许铁锤与被执行人孙豹、闫培军、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铁锤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了许铁锤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民初字第03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许铁锤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了其与孙豹、闫培军、胡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恢复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许铁锤依据同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一事实的申请系重复执行申请,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对许铁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许铁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伟献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