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集安佳信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集安佳信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加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盛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集安佳信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锦宇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33.4768万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