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贤伟与林国善、周养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伟,林国善,周养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116号原告:何贤伟,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善,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竺裕忠,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养珍,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何贤伟与被告林国善、周养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何贤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