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易于与谢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于,谢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2149号原告:易于,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良,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8201510161473,特别授权。被告:谢晓辉,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原告易于与被告谢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于的委托代理人何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9万元,并从2015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生意上的伙伴,2015年2月14日,被告谢晓辉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美的牌太阳能,未支付现金,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对账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谢晓辉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批美的牌太阳能,欠下货款共计2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收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太阳能,并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后未能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利息可从欠款之日(2015年2月14日)按月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晓辉支付原告易于货款29万元整和利息(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二、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谢晓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被告谢晓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智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