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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秀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张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地址宁江区松江村。被执行人:张秀菊,女,1954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秀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秀菊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4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秀菊承包土地3300平方米。三、原告张秀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告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松江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安置费6.5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明,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