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陈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7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告陈思。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静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