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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振忠与郑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忠,郑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忠,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港区。被执行人:郑达辉,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忠与被执行人郑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