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松阳与被告梁守卫、龚晓燕、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松阳,梁守卫,龚晓燕,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668号原告安松阳,男,1949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梁守卫。被告龚晓燕,女,1979年2月19日生。被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守卫,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安松阳诉被告梁守卫、龚晓燕、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