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许赞良与汤焯杰盗窃罪2016刑终1513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甲,汤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51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汤某,曾用名汤志光,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甲、汤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2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5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汤某与许某甲合伙通过盗取中国电信内部宽带账号后出售牟利。被告人汤某利用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工作便利,负责侵入中国电信业务系统,通过解除宽带账号和设备端口的绑定等手段,盗取中国电信内部宽带账号19个(共价值人民币67090元),后由被告人许某甲负责向社会高价出售牟利。另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甲家中查获被盗取的中国电信宽带账号2个,共价值人民币26730元。一审判决以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关于广州电信分公司宽带账号被盗情况的补充材料》、《关于非法入侵电信计算机系统篡改并盗取宽带账号的补充材料》、《被盗取的全部账号的每月价值》、《关于破坏中国电信计算机系统案嫌疑人汤某在163后台非法操作后被盗取的宽带账号涉及价值的评估证明》、《关于在许某甲家里发现的被盗用的其中两个宽带账号涉案价值的评估证明》、《关于破坏中国电信计算机系统案中嫌疑人汤某通过非法操作成功盗取宽带账号涉及的操作说明》、《关于破坏中国电信计算机系统案嫌疑人汤某、许某甲盗取的19个属于中国电信资产的宽带账号涉及价值的评估证明》、《关于破坏中国电信计算机系统案中嫌疑人使用的系统工号说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关系证明,电脑、楼梯间机房、光纤箱及私拉光纤分光箱照片,视频截图,缴获的身份证、银行存折照片,《到案经过》,银行帐户流水清单,操作日志,手机聊天记录,验证码记录,电信资费备案通知,户籍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电脑提取截图,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李某、黄某、彭某、沈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许某甲、汤某的供述。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许某甲、汤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违法所得67090元退赔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责令被告人许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违法所得26730元退赔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扣押被告人许某甲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身份证61张、存折36本、账本1本及被告人汤某的作案工具电脑2台、银行卡1张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宣判后,许某甲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许某甲伙同汤某于2014年5月至9月在广州市盗取中国电信内部19个宽带账号出售牟利、在许某甲家中查获两人共同犯罪行为之外被盗取的中国电信宽带账号2个的事实清楚,采信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甲、原审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于上诉人许某甲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对其犯罪事实、犯罪后果、认罪态度予以综合考虑,量刑适当,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春竹审判员 边 龙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燕田东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