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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8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锡明诉被告陈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锡明,陈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8100号原告宋锡明被告陈宝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锡明诉被告陈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锡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锡明承担。审判员 历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冰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