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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82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邱杨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邱杨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特82号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蒋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邱杨德,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花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杨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紫金花公司申请称,双方共签订十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购买苏州总官堂路555号1幢十��房屋。还针对十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签订一份《商品房回购合同》,约定紫金花公司退还每一套房屋购房款(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补偿费(利息),买受人就退还房屋。如果没有退还房款及资金占用补偿费,则房屋归买受人所有。后邱杨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仲裁委做出的裁决存在如下问题:1、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紫金花公司资金紧张,难以向银行融资借款,开发楼盘又急需资金,否则建设施工方就要停工,形成烂尾工程。紫金花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浙江人金勤财,金勤财安排包括邱杨德在内十几个人借款给紫金花公司,但借款方式特别。双方之间借款模式为,出借人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商品房价格的形式支付借款,以商品房回购形式归还本金,以“资金占用费”形式收取利息。以将房屋网签至出借人名下作为��保方式,提供担保的商品房网签单价按照市价50%计算。有部分出借人包括邱杨德在收到归还本金及利息后,部分解除了网签合同。2、邱杨德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系缺席审理,在仲裁审理程序中,邱杨德仅仅向仲裁庭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等,证明双方之间就是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邱杨德在仲裁审理中隐瞒了双方签订回购协议以及紫金花公司部分退还款和支付利息的凭证。正是邱杨德隐瞒这些重要证据,导致仲裁委把模式特殊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为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关系。3、仲裁裁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属于违反公共利益。回购合同的实质是事先约定不归还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的房产归属出借人所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公共利益。4、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法。双方之间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完成借款及担保,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应当是不可分割的合同文件,或者说二者结合一起才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关系文件,即借款担保关系。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意味着同一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构成无效仲裁协议。仲裁审理中,未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通知申请人,紫金花公司不知晓仲裁案件,被剥夺了参与仲裁程序和发表意见的程序权利。综上,请求撤销苏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邱杨德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2016年3月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苏仲裁字第755号裁决:(一)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紫金花公司向邱杨德交付苏州姑苏区总官堂路555号1幢926室房屋,并按合同约定为邱杨德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紫金花公司向邱杨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四)仲裁费由紫金花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1、关于邱杨德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紫金花公司主张邱杨德申请仲裁未提交构成法律文件整体之一的回购协议以及紫金花公司部分退还款和利息的凭证。本院认为,邱杨德有披露回购合同的事实,至于退还款等系回购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履行内容,不存在邱杨德隐瞒回购合同的问题。2、关于违反公共利益。紫金花公司主张回购合同的实质是事先约定不归还借款本息,提供担保的房产归属出借人所有,违反了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属于违反公共利益。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类交易安排满足了一方当事人暂时的融资需求,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紫金花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紫金花公司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不可分割的合同文件,分别约定了仲裁和诉讼,意味着同一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构成无效仲裁协议。本院认为,两份合同,是否构成不可分割的同一合同(整体),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紫金花公司未证明存在此类约定。紫金花公司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撤销理由不成立。4、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紫金花公司认为仲裁委未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通知紫金花公司,其不知晓仲裁案件和仲裁程序已经发生。简而言之,仲裁委未对紫金花公司有效送达相关仲裁申请等材料。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明确送达问题,而应当依照《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确定送达是否适当。《仲裁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和其他材料,凡经当面递交或者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至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或者其给定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或者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点、营业地点、通信地点的,应视为已经送达。也可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经审查,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紫金花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田仿伟邮寄发送仲裁通知((2015)苏仲裁字第753号-768号)、仲裁规则、仲裁员手册、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及证据、送达回证。邮件(邮寄地址为昆山市周市陆扬金茂路699号)查询显示于2015年10月31日妥投,张兆兴门卫签收。2016年1月2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派员至太仓市××号,向紫金花公司监事龚文斌了解紫金花公司经营状况及对涉及案件的处理态度、处理情况,并送达相关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由于龚文斌拒绝签收,留置送达。2016年2月18日,紫金花公司向仲裁委书面申请,请求对邱杨德、郑官顺提出的仲裁案件中止审理。仲裁庭认为紫金花公司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既定时间开庭进行缺席审理。本院认为,紫金花公司曾经向苏州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中止仲裁,其所谓不知晓仲裁案件不符合事实。紫金花公司未说明仲裁程序中送达仲裁申请等材料、送达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诸环节,有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据此,紫金花公司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至于紫金花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实质是借款法律关系的问题,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属于仲裁庭实体裁决范畴,该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本院对该撤销理由不予审查。综上,紫金花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紫金花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紫金花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建国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