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海与张琼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海,张琼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3财保244号申请人杨海,男,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张琼方,女,生于1986年8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杨海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琼方名下的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兴旺营业所账户:22452200440037520)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琼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兴旺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33948.11元(账户:22452200440037520),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60元,由申请人杨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