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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华珍申请林忠明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华珍,林忠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特99号申请人:杨华珍,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申请人:林忠明,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人杨华珍与被申请人林忠明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申请人杨华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华珍撤回申请。审判员  薛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