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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飞,张玉凤,孟金贵,王翠莲,孟明,杨乐,王光,刘金花,白玉和,张小传,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1304号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3900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鹏飞,农民。电话号码。被执行人张玉凤(系赵鹏飞妻子),农民。被执行人孟金贵,农民。电话号码。被执行人王翠莲(系孟金贵妻子),农民。被执行人孟明,农民。被执行人杨乐(系孟明妻子),农民。被执行人王光,农民。电话号码。被执行人刘金花(系王光妻子),农民。被执行人白玉和,农民。被执行人张小传(系白玉和妻子),农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鹏飞、张玉凤、孟金贵、王翠莲、孟明、杨乐、王光、刘金花、白玉和、张小传、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4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