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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民催2号申请人: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翔路90号。法定代表人:周景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栋,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52/20670179,票面金额749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宁波银河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杨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