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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学栋与程献峰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学栋,程献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督6号申请人:杨学栋。被申请人:程献峰。申请人杨学栋与被申请人程献峰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3日发出(2016)甘0271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程献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27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杨学栋负担。审判员  朵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