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柳坤典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坤典,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740号原告柳坤典,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坤典与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坤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坤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坤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116元,由原告柳坤典负担。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