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晓怡、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谭晓怡,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291号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恒勇,总经理。被告:谭晓怡。被告:刘东。申请执行人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晓怡、刘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给王功菊的赔偿款160225.45元,由被告谭晓怡偿付给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26180.36元,由被告刘东偿付给原告巴东县鸿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4045.09元。二、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由被告谭晓怡负担1481元,由被告刘东负担37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谭晓怡、刘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2016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谭晓怡尚在校学习,被执行人刘东刚亦无经济来源。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23执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向 媛审判员 贾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