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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朱成勇与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勇,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823民初1417号原告朱成勇,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重庆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董阳,新疆腾格斯(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焉耆县新华路。法定代表人:任岳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成勇诉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成勇诉称:2010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3号小区美食一条街1幢1-2室104(上下)、105(上下)号房,单价为每平方米9800元,面积暂定为385.05平米,房屋总价为3773490元,在交房前付60%房款,交付后一次性付完全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交房前支付了房款21400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早先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了他人后又将涉案房一房二卖于他人,被告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无法实现物权。双方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承诺有办法给原告办理房产证,但时至今日也未能兑现,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双倍房款42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位于焉耆县,本案应由焉耆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焉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本案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系不动产,位于尉犁县范围之内,故本案应由尉犁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宪伟审判员王玉荣人民陪审员买买提·吐尔地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高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