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蔡培利、任怀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告:蔡培利。被告:任怀友。被告:于仕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