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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蔡培利、任怀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告:蔡培利。被告:任怀友。被告:于仕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诉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蔡培利、任怀友、于仕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