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亿海钢材经营部与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亿海钢材经营部,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821号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亿海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社区明峰巷**号。经营者白永良。被告: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西湾街道石梯村207国道东面。法定代表人:韦厚林。原告贺州市八步区亿海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有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