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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糖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糖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余学存,杨本菊,余峰,金玉晶,余龙,孙雲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4909-X。法定代表人:夏纯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满,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糖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94000006566。法定代表人:余学存,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82G。法定代表人:罗朝桂,总经理。被申请人:余学存。被申请人:杨本菊,女,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余峰,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金玉晶,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余龙,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孙雲飞,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糖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余学存、杨本菊、余峰、金玉晶、余龙、孙雲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皖0103财保3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银行存款316万元,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银行存款3104707.73元,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银行存款3036587.34元,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银行存款2971895.87元,余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糖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余学存、杨本菊、余峰、金玉晶、余龙、孙雲飞已自愿偿还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全部贷款本息,现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银行存款316万元的查封;二、解除对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银行存款3104707.73元的查封;三、解除对对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在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银行存款3036587.34元的查封;四、解除对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银行存款2971895.87元的查封;五、解除对余龙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房产(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