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蔚协塑料制品厂、陈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蔚协塑料制品厂,陈建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盆宕圩。法定代表人:刘银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璋才,公司职员。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蔚协塑料制品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工业区。投资人:陈建芹,厂长。被告:陈建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蔚协塑料制品厂、陈建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因案情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蔚协塑料制品厂、陈建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4元,由原告江阴中港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人民陪审员 钱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