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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孔令福与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福,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1047号原告:孔令福,男,1964年11月1日生,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关昌鑫,男,1988年1月14日生,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位于辉南县。法定代表人:金哲珍,局长。原告孔令福诉被告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关昌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09年10月1日建设辉南县少数民族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期间因缺乏资金,向原告拆借资金40万元,陆续偿还了一部分,现尚欠人民币7万元。2015年1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万元。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2015年1月26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原告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定事实: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2009年10月1日建设辉南县少数民族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期间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40万元,陆续偿还了一部分,现尚欠人民币7万元。2015年1月26日双方达成协议,孔令福放弃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签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放弃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辉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孔令福借款7万元。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依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