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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宫中阁与王清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中阁,王清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中阁,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春,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韩晓利,元宝山平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宫中阁因与被上诉人王清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中阁于2016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中阁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中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由各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明娟审判员  郭光宇审判员  麻秋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云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