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开枚、肖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开枚,肖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开枚,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被执行人肖桂英,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开枚之妻)。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开枚、肖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开枚、肖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