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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开枚、肖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开枚,肖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号。法定代表人雷小洪,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开枚,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南岳镇。被执行人肖桂英,女,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开枚之妻)。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开枚、肖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南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开枚、肖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岳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