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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5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宝国会与宝古民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国会,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5085号申请执行人:宝国会,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宝古民莎,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图,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宝国会与宝古民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履行(2016)内042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古民莎、呼格吉乐图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