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特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蒋兰英、蒋金凤等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兰英,蒋金凤,蒋兰娣,蒋金美,蒋金富,蒋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特154号申请人:蒋兰英,女,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蒋金凤,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蒋兰娣,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蒋金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蒋金富,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人:蒋金贵,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蒋兰英、蒋金凤、蒋兰娣、蒋金美、蒋金富、蒋金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邱双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事因:嘉兴市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6室房屋(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建筑面积37.7平方米)登记在吴立宝名下。吴立宝父母均早已去世,配偶蒋振洪于1980年7月去世,吴立宝于2016年1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也无遗嘱。吴立宝与其配偶蒋振洪共生育蒋兰英、蒋金凤、蒋兰娣、蒋金美、蒋金富、蒋金贵六名子女。现上述子女对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6室房屋的产权继承分割存在争议,经嘉兴市南湖区解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6年10月8日达成了以下协议:嘉兴市光明街165号嘉航B-6幢306室(房产证号:嘉房权证禾字第号,建筑面积37.7平方米)由蒋金富、蒋金贵、蒋金凤、蒋兰英、蒋兰娣、蒋金美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蒋兰英、蒋金凤、蒋兰娣、蒋金美、蒋金富、蒋金贵之间达成的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协议中具有给付性质的内容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