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苏建榕、周建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榕,周建宇,黄暖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苏建榕,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周建宇,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暖琛,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榕与被执行人周建宇、黄暖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宇、黄暖琛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