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10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信用社申请王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王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王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王亚文,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明信用社与王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73998元,未执行标的739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