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48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男孩杨某某、女孩杨某某均由被告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交往不到一年,在没有建立良好感情的情况下同居生活,2007年1月24日在靖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7月21日生男孩杨某某,2007年9月27日生女孩杨某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不务正业,不顾家。经常对原告进行语言侮辱,使原告根本没有尊严可言。但原告想到两个孩子不能没有一个完整的家,一次次原谅被告,被告非但没有丝毫改变,反而变本加厉,稍有不顺其心意的事就动手打原告,每次都打的原告遍体鳞伤。2013年,被告不仅对原告拳打脚踢,甚至拿起电饭锅砸向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头部受伤严重,至今伤疤仍然显见。2016年5月13日晚上,原告有事回了娘家,被告闻声赶到原告娘家,对原告进行一阵辱骂、撒泼,因原告及其家人深知被告品性,对其不予理睬,被告在原告娘家闹事后,又开车返回其老家,携带一把菜刀再次来到原告娘家,此时,已经是晚上十二时,脾气暴躁的被告一脚踹开原告家大门,冲进厨房,手持菜刀胡乱挥舞,根本不顾及原告家人安全,挥舞之余,并扬言要将原告全家杀完,一直持续胡闹到凌晨3点,在亲戚的劝阻和谴责声中,被告方才扬长而去。2016年7月19日晚,被告酗酒回家,无端滋事殴打原告,用拳头在原告的左脸打了两拳,又随手拿起家用扫床硬刷子,在原告头部一阵乱打,致使原告头破血流,原告哀声求饶,被告并不理会,反而又拿起一把椅子砸向原告的左肩处,一顿暴打之后,原告想出门包扎头部,被告扬言,不许原告踏出家门,就让原告死在家中,并用手紧紧攥住原告的脖子。随后,被告又强行让原告穿好衣服,并声称要把原告拉倒黄河里去,不会放过原告,要让原告去死之类的话语。对于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家庭暴力,原告本顾念孩子尚且幼小,一味忍让,但并没有挽回被告的良知。在被告的魔掌之下,原告的日子过的暗无天日。这时的原告对婚姻仅有的那份幻想也化为乌有,原告对家庭,对婚姻彻底绝望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及子女生育情况属实。被告殴打过原告,是因为醉酒,说的有些话、做的事也不知道了。被告觉得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能够和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年就同居生活,2007年1月24日在靖远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7月21日生育男孩杨某某,2007年9月27日女孩杨某某。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酒后殴打原告,致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离家出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虽是经人介绍相识,但相恋一段时间后同居生活,现已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彼此都有一定的了解,培养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基础较好。婚续期间,被告虽对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未妥善处理,且酒后失去理智殴打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但若被告今后正确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改正错误,以婚姻、家庭为重,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进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