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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5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兄与被执行人罗定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兄,罗定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兄,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罗定邦,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兄与被执行人罗定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罗定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长兄与被执行人罗定邦达成和解协议:罗定邦每年还款3000到5000元,如遇征地拆迁则一次性还清。因履行期限过长,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严君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