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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姜喜军与孙寿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军,孙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姜喜军被执行人孙寿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喜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寿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